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成都市灾后城乡住房重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委员会、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加强灾后农村重建聚居点综合管理工作的通知


  (十一)灾后重建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灾区区(市)县房管部门对权利申请人提交的房屋要件进行审查,并将登记的内容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区域进行公示,七天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载入登记簿并向权利申请人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已取得《村镇房屋所有权证》的,可直接申请换发《房屋所有权证》。

  (十二)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情形:1、违法建筑;2、临时建筑;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明确职责,健全机制,有效加强灾后重建农村建(构)筑物的管理

  (十三)市城乡规划监督机构负责全市灾后重建国有土地上的农村建(构)筑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土地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灾后重建集体土地上的农村建(构)筑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灾区区(市)县政府负责所辖范围农村重建各类违法建设的发现、制止和查处工作,负责落实市城乡规划、国土监督机构作出的督查意见和决定。

  (十四)各级监察、国土、建设、房管、环保、林业、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灾后重建各类建(构)筑物的监

  督管理工作。

  (十五)各灾区区县(市)要制定切合实际的管理规定,镇(乡)政府和相关监管部门要对已建成入住的重建点加强常态管理,建立村级社会监督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屋顶加层、房前屋后搭建等现象。

  (十六)各灾区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村镇建设协管员开展集中培训,并建立巡查制度,由包片的协管员对乡镇的监督工作进行巡查,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措施,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业主,限期整改,同时告知当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督促整改。

  力量不足的灾区区(市)县,可通过抽调、招聘等形式补充监督力量,并设立专项监督经费,确保灾后重建建(构)筑物监管工作正常进行。

  (十七)各灾区区(市)县要扎实开展“新家园、新生活、新风尚”活动,引导广大农村群众正确使用公共设施,以实际行动感谢全国人民对地震灾区的无私援助。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努力实现灾后农村重建聚居点设施完善、管理有序、环境整洁、乡风文明。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