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在灾区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按相关规定审批。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区(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须经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列入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当经区(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建设和文物主管部门论证,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六)区(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灾后重建国有土地上的农村聚居点责令停止建设、强行拆除或者依法没收违法建设,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区(市)县土地主管部门在灾后重建集体土地上的农村聚居点责令停止建设、强行拆除或者依法没收违法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配合。对阻碍城乡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违法建设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七)灾后重建建(构)筑物管理中,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明晰土地权属,加强灾后重建农村房屋产权产籍管理
(八)灾后房屋重建后,应进行1:500建设用地竣工勘测定界,依据竣工资料重新核发《集体土地所有证》,办理农户分户《集体土地使用证》,并对原取得的《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含宅基地)进行注销或变更登记。
农户原址宅基地由镇(乡)、村、组统一组织复垦为耕地。
(九)灾后重建的房屋应当符合灾区区(市)县有关部门批准的建房面积,超过批准建房面积的,应予甄别,并经依法处理后,按处理结果进行登记。
(十)灾后重建中统规统建、开发重建的房屋应由具有资质的测绘机构依照国家相关规范进行测绘并出具房屋面积报告。
统规自建、原址重建房屋,可采取丈量的方式或由测绘机构测绘。采用丈量方式的,由村民自己申报,村组核实,镇(乡、街办)确认。有争议的,可交由测绘机构进行测绘确认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