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灾后城乡住房重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委员会、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加强灾后农村重建聚居点综合管理工作的通知
(成住重组办发[2010]14号)
成都市灾后城乡住房重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灾区区(市)县人民政府:
按照《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令第526号)规定和《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成府发[2009]37号)的要求,为加强我市灾后农村住房重建点入住后的综合管理工作,确保农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灾区重建后的整体形象和良好生产生活秩序,现就加强综合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灾后农村重建的规划管理,禁止违法建设
(一)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进行下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的行为即属于禁止的行为:1、擅自改变灾后重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性质、用地位置或用地界限的;2、擅自改变灾后重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使用性质和内容进行建设的;3、擅自移动灾后重建建设工程位置的;4、灾后重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擅自改变主要使用性质和内容的;5、灾后重建中临时建筑超过规定使用期限的;6、其他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进行建设的。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
管部门对有关违法建设行为的检举和控告,应及时调查和处理。
(三)灾后重建中,未经国土、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由国土、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和对灾区生产生活的影响程度,依法予以处理。国有土地的违法建设,由所在区(市)县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土地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配合;集体土地的违法建设,由所在区(市)县土地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规划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配合。
(四)利用灾后重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必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证照。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以及改变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使用性质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