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七)组织对安装高度超过100米或临主要街道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方案进行专项论证;
(八)建立完整的建筑起重机械技术档案,包括设备基础验槽,隐蔽工程、设备交接班记录、运转记录、维修保养记录、日常检查记录、定期检查记录等。
第十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建筑起重机械必须配备起重信号工、司机、司索工等特
种作业人员;
(二)塔式起重机每台至少配备6人(司机2人,指挥至少4人),施工电梯每个轿厢每班配备司机1人,龙门架每台每班配备司机1人;
(三)实行“定人定机定岗”制度,每台设备固定操作及指挥人员,且不得疲劳作业;
(四)建立操作及指挥人员“公示制度”,悬挂于建筑起重机械明显处。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负责使用过程中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维护保养,在施工现场必须配备机械工长以及相应的维修工人,每月对设备进行保养、检修、调整,并建立台帐。如果使用单位不具备条件的,也可委托设备租赁、安装单位进行维护保养。
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租赁单位。
第二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的顶升加节或增加附着,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总承包单位、租赁单位和监理单位必须到场监督配合。每次顶升加节或增加附着后,必须经使用单位、租赁单位、监理单位验收合格,方可使用。建筑起重机械顶升至最终高度(指本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的最高高度),使用前必须再次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安装检测合格。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第二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向安装单位提供准备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安全技术档案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