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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二)在“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管理信息系统”备案的建筑机械备案登记明细表,其中建筑起重机械数量不少于20台;
  (三)建筑起重机械基本情况,即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新产品鉴定书、租赁合同、检测报告等资料;
  (四)单位基本情况、管理机构设置情况、管理人员职称证明、
  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各项管理制度、租赁合同等。
  经审查合格的单位,将在成都市建设委员会网站上公示。
  第五条 租赁单位必须设有健全的管理体系和各项设备管理规章制度,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第六条 租赁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
  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等材料到本
  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非首次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办理备案时,除需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合法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关检测鉴定报告。
  第七条 租赁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九条 租赁单位出租使用期满8年的设备,必须提供为本次使用由具有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安全性能鉴定合格报告,并建立重点监控档案,凡超过8年的建筑起重机械每年必须提供合格的鉴定报告,方可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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