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建委发【2010】256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监理、施工、租赁等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和《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川建安发[2008]88号)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成都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二O一O年四月二十八日
成都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理顺建筑起重机械在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各环节的关系,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在施工现场的安全使用,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川建发[2008]88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成都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龙门架)和门式起重机等。
第三条 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受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委托,负责全市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的监督管理。五城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的监督管理。
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进入我市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租赁的单位须在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办理登记手续,应提供下列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