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0年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琼工信企业[2010]147号)
各市县(洋浦)工信局(科工信局、经发局、发改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10〕9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17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72号,以下简称《担保资金办法》),请你们认真组织属地企业做好项目申报工作。为保证申报项目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含洋浦)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认真参阅和严格按照《通知》和《管理办法》及《担保资金办法》(请从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www.sme.gov.cn)重要通告栏查询下载)要求,组织好项目的申报工作,申报项目必须符合《通知》提出的“支持重点”和“申报条件”的要求。
二、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项目申报采取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同时上报方式,项目申报企业从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www.sme.gov.cn)下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系统(企业版、担保机构版申报软件)和使用说明”,并按要求认真如实填报有关资料(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通知》附件一)。各市县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和申报项目资料按《通知》附件一,项目申报资料要求的顺序装订成册。项目申报按属地管理,由企业向属地市县的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初审后推荐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农垦总局所属企业由省农垦总局初审后推荐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二)各市县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接受企业申报项目材料后,要认真对材料严格审核并赴现场实地核查,确认申请项目真实,审查申报项目资料是否完整、齐全有效,符合申报条件,确保申报项目质量。申报材料中附企业厂房、设备、产品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