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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筑和房地产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布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筑和房地产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布办法(试行)》的通知
(琼建法[2010]102号)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和房地产市场各方主体,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和房地产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信息公布活动,加强市场各方主体监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企业诚信经营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了《海南省建筑和房地产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布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海南省建筑和房地产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布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和房地产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信息公布活动,加强市场各方主体监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企业诚信经营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快速上涨的通知》(国办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海南省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通知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0]19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监察厅、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海南省建筑市场廉政准入规定(试行)>的通知》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建筑和房地产市场各方主体作出不良行为记录,公布不良行为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包括项目业主、代建单位和房地产企业等)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及其相关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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