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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登记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施工现场抽检不合格,经复检仍不合格(有资质的法定检测单位检验报告作为依据)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
  (二)因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工程质量监督、鉴定部门以及工程质量调查小组调查报告作为依据);
  (三)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
  (四)涂改《成都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表》的;
  (五)生产企业已注销或停止生产的;
  (六)生产工艺及材料配方发生重大变化的;
  (七)备案有效期内,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
  (八)未按期申办备案复查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 7月 1日起实施。

  附表:
  成都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表

申请单位

(盖章)

申请时间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企业性质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名称

 

执行的产品标准

 

执行的技术标准

 

检验机构名称

 

检验时间

 

主要性能及指标说明(按产品型式检验报告指标填写):

 

备案机关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备案

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备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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