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施工现场抽检不合格,经复检仍不合格(有资质的法定检测单位检验报告作为依据)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
(二)因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工程质量监督、鉴定部门以及工程质量调查小组调查报告作为依据);
(三)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
(四)涂改《成都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表》的;
(五)生产企业已注销或停止生产的;
(六)生产工艺及材料配方发生重大变化的;
(七)备案有效期内,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
(八)未按期申办备案复查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 7月 1日起实施。
附表:
成都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表
申请单位
| (盖章)
| 申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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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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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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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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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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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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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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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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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真/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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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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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的产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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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的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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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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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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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性能及指标说明(按产品型式检验报告指标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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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机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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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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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
有效期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备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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