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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登记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五条 进入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由其生产企业或代理商向市墙材节能办申请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成都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表》(见附表,可在www.cdcc.gov.cn或www.cdqcjnb.com下载);
  (二)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代理商还应提供完整的代理合同(需查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三)企业简介及主要生产、检测设备清单(须加盖企业公章。必要时,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将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到企业生产现场查看);
  (四)产品执行标准(若是企业标准,则须提供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以及产品通过省级以上技术鉴定的相关材料);
  (五)设计施工验收技术规程(规范、标准)、标准图集、使用手册等相关技术资料;
  (六)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查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七)质量管理有关资料或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
  (八)省外进入我市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当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认定)证明。
  申请备案企业对提供备案的资料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备案资料齐备,市墙材节能办在《成都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表》上加盖“备案资料收讫专用章”,并予以登记。登记的主要内容为生产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产品名称、执行的产品标准、执行的技术标准、主要性能及指标等。
  第七条 凡经登记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列入《成都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目录》,市墙材节能办3个工作日内,在成都市建设委员会门户网站(www.cdcc.gov.cn)和成都市墙材革新建筑节能办公室网站(www.cdqcjnb.com)予以公示,并报送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第八条 备案有效期为一年。已备案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生产企业或代理商每年需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完整的代理合同、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办理备案复查续期。
  第九条 市墙材节能办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备案登记公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备案,并从《成都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目录》中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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