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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登记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登记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建委发[2010]291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各区(市)县墙材节能办、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各有关单位:

  建设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科[2008]147号)明确要求:“对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在质量合格和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由设区市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公示”。为加强我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杜绝假冒伪劣产品,促进行业技术进步,特制定《成都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登记公示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在建设工程使用过程中的监督管理。

  各级墙材节能办应在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时,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技术资料的核实。

  附件:《成都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登记公示办法(试行)》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
成都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登记公示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保证技术成熟、合格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进入本市建筑节能市场,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第530号令)和建设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科[2008]147号)的规定,结合成都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包括建筑墙体节能保温隔热系统、屋面及楼地面保温隔热材料、节能门窗等,应进行备案登记公示。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不予备案。
  第三条 鼓励建设工程使用经过备案登记公示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四条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委托成都市墙材革新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材节能办”)负责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登记公示工作,并对经备案登记公示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在工程中使用情况组织不定期质量抽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在建设工程使用过程中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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