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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九条 工程开工后,发、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间隔或按月进行工程计量。承包人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发包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能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并签订延期付款协议。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时间和应付款利息。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因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另一方可提出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三)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发包人不予支付工程价款。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损失。
  第三十二条 发包人或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由受损方按合同约定提出索赔,索赔金额按合同约定或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三条 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负责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审核。实行总承包的工程,分包工程结算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并提交总承包人复核汇总。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经发、承包人签字盖章后有效。
  发包人应在约定期限内审核承包人编制的竣工结算。合同无约定审核期限的,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发包人或承包人委托编审工程竣工结算,出具的竣工结算报告经造价咨询企业盖章后生效,作为工程竣工决算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现场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工程量确有发生,但承包人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按双方认可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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