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
第十九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项目,其他项目费用按下列规定:
(一)计日工按发包人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
(二)材料暂估价及专业工程暂估价,按中标价或发、承包人最终确认价计算;
(三)总承包服务费以合同约定金额或双方确认的金额为基数计算;
(四)索赔费用依据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五)现场签证费用依据双方确认的签证资料金额计算。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中的下列费用为非竞争性费用,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标准计取:
(一)养老保险;
(二)失业保险;
(三)医疗保险;
(四)工伤保险;
(五)生育保险;
(六)住房公积金;
(七)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八)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四章 合同价款的订立与调整
第二十一条 合同订立时,合同的主要条款应与招标文件一致。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充分考虑施工工期、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合理确定工程合同价格及有关调整办法。
(一) 建设工期在12个月以内的建设项目可采用固定单价或固定总价合同方式。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的,发、承包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设计变更和价格调整等因素的调整方法。
(二) 建设工期超过12个月的建设项目一般应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方式。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方式的,发、承包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市场价格发生异常变化及设计变更、相关费用等因素的调整方法。
第二十二条 依法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就下列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计价事项在合同中做出约定:
(一)工程合同价款;
(二)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以及抵扣方式;
(三)建设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以及支付时限;
(四)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支付时限以及支付方式;
(五)承担风险的范围、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幅度的调整方法;
(六)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结算审核与支付方式、数额以及支付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