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应根据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估算,在优化设计方案的基础上,依据初步设计文件和概算编制期的计价依据,并综合建设期的设备、材料价格、建设工期和利率、汇率等动态因素编制。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经批准的总概算应作为建设项目的最高限价。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图预算应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范围内,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相应的计价依据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编制。
第十五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法不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或施工图预算计价,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计价。
第十六条 工程量清单应依据本市现行计价依据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计量规则和施工图设计图纸、有关标准、规范、招标文件,结合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施工方案等进行编制。
工程量清单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第十七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应编制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应根据《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天津市建设工程各专业预算基价、天津市建设工程各专业计价指引和相应造价信息,结合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施工常规做法以及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编制。
(一)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应按照《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的规定计算,不得低于同期市场平均价格。
(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税金应按照各专业工程预算基价规定计算。
(三)风险费用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内容及其范围和幅度。
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招标人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的同时,将招标控制价资料报送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备查。
第十八条 投标报价应以施工设计图纸、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相应的计价依据,结合企业自身技术、管理水平和工程实际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