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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编制、修订、补充和解释;
  (二)建立并完善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库,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三)负责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和造价从业人员资格的监督管理;
  (四)对建设工程造价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建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体系;
  (六)调解建设工程有关造价问题的争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计价依据

  第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主要包括估算指标、概算定额、预算基价(定额)、计价指引、费用标准、工期定额、计价规则及工程计价的有关文件、办法。
  第七条 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根据国家标准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组织编制计价依据。
  各专业定额站在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的委托和指导下,编制各专业工程计价依据。
  第八条 施工企业可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计量规则和编制原则自行编制能反映本企业技术及管理水平的企业定额,用于投标报价和成本核算。
  第九条 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要对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予以补充计价依据的,相关单位应提供新项目的计价资料和数据,由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负责编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颁发。
  第十条 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对工程造价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市场变化,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办法定期公布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信息和建设工程造价指数。

第三章 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造价应当按建设程序分阶段合理确定,有效控制。计价内容包括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同价和竣工结算。其中投资估算控制初步设计概算,初步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控制投标报价。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投资估算,应当在优化建设方案的基础上,根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工期、主要设备选型,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投资估算指标并综合建设期设备、材料价格和利率、汇率等动态因素估足投资,不留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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