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2月27日,实施日期:2012年2月27日)废止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筑[2010]413号)
各区县建委,各局、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九日
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保证工程造价的合理调整与结算,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及监管活动,适用本办法。
国家另有规定或由国务院有关行业部门负责管理的,从其规定,也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在不同阶段体现为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和国家规定应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有关费用。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建设项目实施阶段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格。
第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应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工程建设各方从事造价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和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造价及相关活动实施统一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