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市燃气处负责全市新申领燃气管理行政执法证件人员专业法律培训工作。
6.委法制室负责本系统新申领行政执法证件人员、委机关及直属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公共法律培训工作,6月份安排两次集中培训,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以上负责培训的部门、单位要做好培训安排计划,在6月底前完成集中培训,并将培训总结及参加培训人员名单报委法制室。
四、考试工作安排
委法制室负责组织本机关及直属单位公共法律知识考试和本系统建设管理、燃气管理、供热管理、风景名胜区管理专业法律知识考试。委城建处、市质量安全总队、市燃气处、市供热办协助做好考务工作。
考试方式为闭卷。截至2010年6月30日,年满50周岁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公共法律考试,实行开卷考试。
考试试卷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拟定,并组织抽考、巡考和阅卷工作。
考试时间暂定7月份,具体时间经市政府法制办统一协调后另行通知。
五、证件注册及办理
委机关及直属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培训并考试合格的,由委法制室办理行政执法证件注册。委机关及直属单位、区县建委及有业务隶属关系的单位新申领行政执法证件人员参加培训并考试合格的,由委法制室统一办理行政执法证件。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对培训工作的认识。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考试,是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基础,也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县市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务求实效。
(二)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县市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要求和《
天津市持证执法管理办法》规定,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对不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一律不得申领行政执法证件:所在单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具有行政编制或事业单位编制;本人在行政执法岗位,参加公共法律和专业法律培训且考试成绩合格。坚决杜绝合同工、临时工、勤杂工、借调、财会或考试不合格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件情况。
特此通知
附件:1.公共法律知识培训考试报名表(表1)(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