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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夯实农村、城市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

  1.完善机构,夯实组织建设基础。建立健全农村、城市社区消防工作制度。行政村、城市社区要细化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明确管理人,将消防安全责任纳入创建安全单位、安全村(居)文明户、“五好”家庭等活动,调动社会单位和村(居)民共同参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2010年,所有乡镇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都要成立消防安全领导组织;2011年,所有村(居)民委员会都要落实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

  2.统筹规划,夯实设施建设基础。要加强城市社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配足配齐灭火器材,加强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行。要将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同步建设。要结合村庄整治和人居环境改造,对易燃建筑集中、连片的城区、村庄进行治理,建设消防水源,打通消防通道,拓宽防火间距,提高建筑耐火等级,增强火灾抗御能力。

  3.综合治理,夯实群防群治工作基础。村(居)民委员会要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要对管理区域内的公共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搭建符合农村实际的火警联动平台,整合乡镇基层治安协勤员、巡防员、安监员、民兵、保安等人力资源,建立基层火灾综合防控体系。村庄要实行消防安全多户联防制度,组织人员轮流值班,开展消防安全提示和检查。

  4.整合资源,夯实队伍建设基础。乡镇要依法建立专职、志愿消防队,形成以乡镇专(兼)职消防队为主力,乡镇、村群众义务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为补充的农村消防队伍网络。设有治安巡防队的村庄、社区,要建设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消防联防队,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使其承担防火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能;没有治安巡防队的村庄、社区,要建立群众志愿消防队。2010年底前,人口超过10万、生产总值超过5亿元的建制镇要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2011年底前,人口5-10万、生产总值1-5亿元的建制镇,要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2012年底前,其他乡镇、村庄、社区要建立义务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有条件的应建立专职消防队。

  (四)提高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四个水平”。

  1.关口前移,提高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水平。建立消防、治安、内保、警务督察及公安派出所“多警联勤”的消防执法机制,形成整治火灾隐患合力。落实《安徽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推进消防监督三级管理。2010年,开展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整治,落实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2011年,开展“火灾隐患集中整治年”活动,分系统、行业开展行业消防安全自查整改。建立健全火灾隐患发现、举报、整改、处罚、问效等长效机制,多渠道、全方位完善隐患治理和火灾防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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