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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10〕2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公安厅《关于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关于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实施意见
(省公安厅)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立“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公民参与”的社会化消防工作网络,提高城乡火灾防控能力,现就2010-2012年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按照“一年打基础、二年上台阶、三年出成效”的工作要求,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夯实农村、城市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提升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四个水平”,力争通过三年努力,使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明显提升,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杜绝。

  二、工作任务

  (一)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

  1.政府主导,落实组织领导责任。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消防经费、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社会消防力量发展、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要针对消防安全突出问题,适时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在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防知识宣传提示和教育培训。每年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当前,要抓紧组织编制“十二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

  2.齐抓共管,落实部门监管责任。要建立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本行业、本系统管理内容,制定工作方案,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知识教育培训,督促抓好“四个能力”建设。要严格依法审核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要积极开展消防安全联合检查,全面加强监管,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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