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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核定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工本费的复函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核定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工本费的复函
(津价费〔2010〕70号)


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工本费的函》(津财库[2010]1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核定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工本费每本为2.6元。
  接此文件后,请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上述规定自2010年5月18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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