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品已经出厂但尚未交付使用的;
2、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未经监督检验,交付使用时间较短且未发生安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进行监督检验,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未经监督检验,交付使用时间较长;
2、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的特种设备种类或数量较多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进行监督检验,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的,造成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进行监督检验,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制造、安装、改造或者维修单位已经取得的许可。
九、违反《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八十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八十条第一款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充装检验合格的气瓶且数量较少的。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充装非自有气瓶的;
2、充装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气瓶的;
3、充装气瓶数量较多的。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发生安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十、违反《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八十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八十条第二款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充装资格。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充装气瓶检验合格且数量较少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充装未经定期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气瓶的;
2、充装气瓶数量较多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充装的气瓶发生安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充装资格。
十一、违反《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八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八十二条 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二)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条件,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
(四)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者监督检验报告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两项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因上述违法行为造成安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十二、违反《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八十三条第一款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一)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
(五)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六)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
(七)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八)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
(九)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十)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经责令限期改正,积极改正且逾期时间较短的。
处罚基准: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本条所列2项违法情形,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积极改正且逾期时间较长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本条所列3项以上违法行为,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违反《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八十三条第二款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或者同时具有二项以上违法情形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处4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违法行为造成安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十四、违反《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八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八十四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但已停止使用,而未及时办理注销手续的。
处罚基准: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较短的。
处罚基准: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予以报废并办理注销手续的特种设备数量或种类较多的;
2、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较长而继续使用的。
3、发生安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十五、违反《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八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八十五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
(二)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但逾期时间较短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使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且逾期时间较长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使用,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涉及特种设备3台以上或者发生安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违反《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八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八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
(三)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逾期时间较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使用,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逾期时间较长或者具有本条所列二项违法情形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使用,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具有本条所列三项违法情形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违反《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八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八十七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
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属一般事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或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4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属较大事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或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或者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直接导致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十八、违反《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八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八十八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1、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发生3人以下重伤或者死亡1人的事故,或者3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转移;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5小时以下;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未造成人员重伤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4小时以下。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发生3人以上5人以下重伤或者死亡1人的事故,或者3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2000人以上6000人以下转移;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5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下;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造成人员重伤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6小时以上9小时以下;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4小时以上8小时以下。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死亡2人的事故的,或者6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6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转移;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10小时以上;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造成人员死亡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9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8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1、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未造成人员受伤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0000人以上20000人以下转移;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未造成人员受伤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16小时以下。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造成5人以上8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40人以下重伤,或者2500万元以上4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