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依据:《
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
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予以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进行原料进货检查验收和登记,验明絮用纤维制品原料符合相关质量要求以及包装、标识等要求,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进行原料进货检查验收和登记,验明絮用纤维制品原料符合相关质量要求以及包装、标识等要求,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验明用于加工制作絮用纤维制品的再加工纤维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包装及标识要求,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验明用于加工制作絮用纤维制品的再加工纤维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包装及标识要求,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节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违反《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
十六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
三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屡查屡犯的,处1万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棉花加工资格认定企业,不能保证各项质量保证能力条件得到正常运行和实施,不将成包棉花参加仪器化公证检验,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棉花加工资格认定企业,不能保证各项质量保证能力条件得到正常运行和实施,不将成包棉花参加仪器化公证检验,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5万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棉花加工资格认定企业不能保证各项质量保证能力条件得到正常运行和实施,不将成包棉花参加仪器化公证检验、屡查屡犯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
十六条第(三)项、第(七)项、第(八)项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
三十八条第三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由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还应移送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的企业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设备加工棉花,拒绝法律法规授权纤检机构监督检查,隐瞒有关情况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的企业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加工棉花,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的真实材料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的企业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加工棉花,拒绝、阻碍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
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
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棉花加工企业使用无效、失效的《资格证书》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棉花加工企业将获得的《资格证书》倒卖、出租、出借或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1万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棉花加工企业以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得《资格证书》,伪造、变造、冒用《资格证书》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一节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违反《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七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七十二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设计活动尚未完成的。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设计活动已经完成的。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承接的压力容器危险性较大的;
2、设计的压力容器发生安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违反《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七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七十三条 锅炉、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锅炉、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擅自用于制造,尚未制造出成品的,或所制造的特种设备尚未销售或投入使用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锅炉、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擅自用于制造,已经制造出成品的,或所制造的特种设备已经销售并投入使用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锅炉、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擅自用于制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已经制造出成品,所制造的特种设备种类或者数量较多的;
2、所制造的特种设备发生安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七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七十四条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未进行整机或者部件型式试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l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未进行整机或者部件型式试验,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产品或部件尚未销售或投入使用的。
处罚基准: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未进行整机或者部件型式试验,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产品或部件已经销售或投入使用的。
处罚基准: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未进行整机或者部件型式试验,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使用该产品或部件发生安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七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七十五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尚未制造出成品的;
2、非法制造、安装、改造的产品尚未交付使用的。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非法制造、安装、改造的产品已经交付使用,尚未发生安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非法制造、安装、改造的产品已经交付使用,并发生安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七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七十六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涉案特种设备数量较少的。
处罚基准: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10%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涉案特种设备数量较多的。
处罚基准: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10%以上20%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涉案特种设备发生安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20%以上30%以下罚款。
六、违反《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七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七十七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它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初次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的维修或者维护保养的。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2次以上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的维修或者维护保养的。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造成安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七、违反《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七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七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30日内未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单位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30日内未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时间不长,移交的有关技术资料内容真实完整,格式符合要求的。
处罚基准: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30日内未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后,经催告后仍不提交报告,或者移交的有关技术资料内容、格式不符合要求的。
处罚基准: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七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七十九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已经出厂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或者清洗的,责令限期进行监督检验,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制造、安装、改造或者维修单位已经取得的许可,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