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基准: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或不能将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恢复原状,物品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后进一步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
五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
五十一条 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违法生产加工的产品尚未销售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后生产、销售,但产品经抽检合格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违法生产加工的产品有销售,经抽检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或者属于两次以上伪造、变造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2.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九、违反《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
五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
五十二条 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产品尚未销售的;
2、产品经抽检质量合格的。
处罚基准:处8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产品已部分销售的;
2、产品经抽检质量不合格的;
3、产品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处罚基准:处8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产品全部或者大部分销售,经责令拒不追回或者不能追回的;
2、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十、违反《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
五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
五十三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时间不长,提交报告内容真实完整,格式符合要求的。
处罚基准:处2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经催告后仍不提交报告,或者提交报告不符合要求的。
处罚基准:处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十一、违反《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
五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
五十六条 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未给造成损失,且主动追回检验报告或证明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造成损失或影响的,或者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造成较大损失或较大影响的;
2、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造成较大损失或较大影响的;
3、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接受贿赂,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处罚基准:依照本处罚基准第(二)项给予处罚,并取消检验资格。
十二、违反《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
五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
五十七条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的产品尚未进入市场的。
处罚基准: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参与生产、销售活动的;
2、向社会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的产品本身为合格产品。
处罚基准:处4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参与生产、销售活动或者向社会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的产品不合格的;
2、参与生产、销售活动或者向社会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的产品社会影响重大,难以在短时间内消除的。
处罚基准: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
第三节 《农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违反《
农药管理条例》第
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
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农药生产企业的,或者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擅自生产农药,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规定,擅自生产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农药生产企业的,或者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擅自生产农药,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农药,经检验生产的农药合格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农药,或者生产的农药经检验是不合格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农药,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规定,擅自生产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1、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规定,擅自生产农药,经检验生产的农药是合格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规定,擅自生产农药,或者生产的农药经检验是不合格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至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规定,擅自生产农药,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
农药管理条例》第
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
四十二条 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的,依照
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号,违法行为只涉及1个品种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处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号,违法行为涉及2-3个品种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号,违法行为涉及4个及以上个品种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
农药管理条例》第
四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
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依照
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货值金额较小的。
处罚基准: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货值金额较大的。
处罚基准: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第四节 《湖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违反《
湖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办法》第
二十二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湖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办法》第
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具有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一项所列行为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湖南名牌产品证书,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产品部分销售的;
2、主动追回已售出产品并向社会澄清事实的;
3、违法所得较少的。
处罚基准: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湖南名牌产品证书,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产品全部或者大部分销售,经责令拒不追回或者不能追回的;
2、产品经抽检不合格的;
3、违法所得较大的;
4、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等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
湖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办法》第
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湖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办法》第
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具有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一)项所列行为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伪造、冒用、转让湖南名牌产品证书、标志,但涉及产品尚未销售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伪造、冒用、转让湖南名牌产品证书、标志,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案件立案之前已向省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请认定湖南名牌产品申请书及相关资料,且初步审查已合格的;
2、涉及产品部分销售的;
3、主动追回已售出产品并向社会澄清事实的;
4、冒用关联企业的证书、标志且被冒用企业知道或应当知道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8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伪造、冒用、转让湖南名牌产品证书、标志,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产品全部或者大部分销售,经责令拒不追回或者不能追回的;
2、涉及产品经抽检不合格的;
3、伪造、冒用非关联企业的证书、标志的;
4、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
湖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办法》第
二十三条第(二)、(三)、(四)项的处罚
处罚依据:《
湖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办法》第
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具有第二十三条第(二)、(三)、(四)项所列行为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案件立案之前已向省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请认定湖南名牌产品申请书及相关资料,且初步审查已合格的;
2.产品部分销售的;
3.主动追回已售出产品的。
处罚基准: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产品全部或者大部分销售,经责令拒不追回或者不能追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