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建立规范的法治秩序
1.全面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抓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
深圳市国家行政机关负责人安全管理奖惩办法》、《
深圳市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深圳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深圳市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深圳市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规程》、《
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宣传、贯彻和落实工作。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度。市应急办牵头修改完善《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规定》、《深圳市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进一步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各区(含新区,下同)和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区、本行业安全生产形势和特点,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科工贸信、建设、交通、水务、海事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工作机制,并会同市法制部门适时启动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相关立法工作。
3.规范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行为。各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职责、责任追究范围、主体和程序;研究制定强化执法的措施意见;建立完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办法和执法文书使用规范,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组织对行政执法计划、履行执法职能、规范执法行为、增强执法能力、提高执法效能等进行监督检查。
(二)完善安全监管体制,推进安全监管责任落实
1.进一步理顺安全监管体制关系。根据政府机构改革职能调整,进一步理顺“条”、“块”职责范围和管理关系,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推动、帮助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承担本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市应急办(安委办)通过协调、指导、监督、服务等方式推进基层和有关部门加强安全监管工作,不承担具体的安全监管职责;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要求,各区、街道要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和监管责任;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一岗双责”,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