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未按规定悬挂许可证和上一年度的质量信誉等级标志牌的;
3.未按规定公布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维修工时单价未按规定报备。
4.存在诚信问题和维修质量问题(现场向车主发放维修质量调查表,有三分之二的车主反映该企业存在问题的)。
(六)各交通运输局分别按辖区负责实施考核工作,具体通过组织考核组进行现场考核、评分,确定企业的初评等级。各考核组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考核组成员可以由机动车维修行业专家库成员、交通部门的管理人员或辖区质量信誉考核专家小组成员组成。各辖区交通运输局可以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参照市机动车维修行业专家条件,从企业中抽调素质较高、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管理人员或技术骨干,补充建立辖区质量信誉考核专家小组。
四、考核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宣传动员、制定考核计划阶段(3月25日前)。各交通运输局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辖区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计划,按考核标准对考核组成员做好培训指导。按辖区组织宣传,对考核工作进行动员布置。
(二)企业自评阶段(3月26日-4月5日)。各机动车维修企业对照考核办法和评分标准,按要求填报考核申请表,开展自评工作。
(三)开展考核阶段(4月6日-5月15日)。各辖区交通运输局通过组织考核组,对辖区内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开展质量信誉现场考核登记、打分,并在评定表栏填写考核组初评意见;经辖区交通运输局复查确认,在评定表栏中填写企业初评得分和初评意见,并对企业的初评得分和初评等级意见书面通知被考核企业;5月15日前各交通局应将辖区维修企业的初步考核结果(形成汇总表)及工作总结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公示复核阶段(5月30日前):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市机动车维修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进行汇总,提交领导小组会议审核后,公示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的最终结果及工作总结报省交通运输厅。公示期间,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有异议的企业组织复核。各辖区交通运输局根据公示复核后的最终考核结果,负责将各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别在其《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评定表》中“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复核及评定意见”一栏及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检查(考核)记录”栏内加盖市交通运输委统一制作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