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及“安全生产年”督导工作的通知
各区卫生局、人口计生局,光明、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委直属各单位,社会办各医院:
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及“安全生产年”督导工作的通知》(卫发明电[2010]23号)和市安委会《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关于立即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要求,为保障医疗卫生单位安全生产,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委决定在全市医疗卫生计生系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及“安全生产年”督导工作。
一、总体要求
各级卫生行政和人口计生部门要对本辖区医疗卫生计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和“安全生产年”组织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彻底排查和清除安全隐患,坚决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检查与督导的时间和方式
根据省安委办的统一安排,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4月8日-5月31日)。检查与督导工作自4月8日开始,到5月底结束。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采取单位自查、上级行政部门检查与督导的方式进行。我委适时组织对委直属各单位和部分民营医院、区卫生和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对辖区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含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生产年”督导检查。
(二)第二阶段(9月15日-11月30日)。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围绕确保国庆期间安全生产形势稳定这一目标,对第一阶段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及时查缺补漏,确保工作落实,不留死角。市区卫生和人口计生行政部门适时组织开展对有关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进行督导检查。
三、检查与督导内容
(一)第一阶段
1、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的组织落实情况。检查督导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要求的组织实施情况,各环节人员的教育培训情况,特殊岗位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及落实情况。单位法人代表、分管领导、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各岗位安全责任制的建立及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