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老人高龄补贴制度的通知
(余府发〔2010〕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养老保障制度,加大改善民生力度,维护和促进社会稳定,经2010年5月4日市七届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研究,现就我市建立城乡老人高龄补贴制度通知如下:
一、城乡老人高龄补贴制度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实行属地管理。
市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龄补贴的管理工作;市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高龄补贴资金。
县(区)政府(管委会)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高龄补贴的具体管理和审批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和审批机关委托,承担高龄补贴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二、凡持有本市城乡居民户口、年满80周岁(以居民身份证为准)的高龄老人均属补贴范围。
三、享受城乡老人高龄补贴具体数额按以下原则确定:
㈠没有领取退休工资或养老金的高龄老人(包括交纳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对象)为一类人员;退休后领取了退休工资或养老金的高龄老人为二类人员。
㈡高龄老人从80周岁起每五年为一个补贴年龄段,共五个年龄段:80周岁-84周岁、85周岁-89周岁、90周岁-94周岁、95周岁-99周岁、100周岁以上。补贴标准是:一类人员五个年龄段每月分别补贴:100元、150元、200元、250元、300元;二类人员五个年龄段每月分别补贴:50元、100元、150元、200元、300元。
㈢城乡老人高龄补贴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建立自然增长机制。今后补贴标准调整时,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四、高龄补贴待遇的申请。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以个人为单位,由适龄老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申请书、户口簿、身份证、退休工资或养老金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和1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4张)。无身份证明的,应到当地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无养老社会保障的城市居民,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有关证明;农民由村委会提供有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