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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妇幼卫生信息系统管理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妇幼卫生信息系统管理的通知
(深卫人发〔2010〕163号)


各区卫生局,光明、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委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深圳市妇幼卫生信息系统的应用管理,保障妇幼卫生信息系统内数据的质量与安全,经研究决定,自2010年4月1日零时起,在全市医疗保健机构启用升级改版后的妇幼卫生信息系统。为加强妇幼卫生信息系统规范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升级版妇幼卫生信息系统启用后,各单位应停止旧系统数据录入与修改,并保留旧系统的数据与服务器6个月。

  二、市、区妇幼保健院负责组织信息系统操作人员的培训;负责指导辖区各机构开展个案信息采集、录入、上报等工作,负责辖区机构妇幼信息数据质量控制,定期对辖区的数据进行抽查、审核、汇总、上报以及动态分析;负责辖区机构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

  三、市医学信息中心负责全市妇幼卫生信息系统操作人员的业务指导;负责信息系统网络的日常维护、数据备份、信息安全等系统网络工作。

  四、各医疗保健机构(含社康中心)负责本单位妇幼信息的采集、录入、核实、上报等工作,加强信息安全管理。

  五、使用新系统的单位应做好计算机硬件与软件的配置工作(见附件1)。有VPN专网的医院,可通过专网地址访问新系统,没有VPN专网的医院,可通过互联网地址访问新系统(具体访问地址与帐号将在培训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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