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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草原禁牧的通告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草原禁牧的通告
(哈政发法字〔2009〕14号)


  为保护草原资源,恢复和提高草原生产力,改善草原生态环境,实现传统畜牧业向现代畜牧业的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黑龙江省草原条例》和《黑龙江省松嫩平原草原禁牧计划》等有关规定,现将本市草原禁牧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2010年8月1日起,属松嫩平原的哈尔滨市八区、双城市、巴彦县、宾县境内的草原实施禁牧。
  其它县(市)已严重退化、沙化、碱化的草原禁止放牧。禁牧的时间、区域和具体实施方案,由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和制定,提前一年予以公告,并报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备案。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草原禁牧区域放牧。对进入草原禁牧区域放牧、破坏禁牧设施的违法行为,由草原监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拖延、妨碍实施禁牧。对阻挠、拖延、妨碍实施禁牧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三、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加强草原禁牧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贯彻实施《哈尔滨市实施草原禁牧意见》,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落实好禁牧过渡期和实施期相关扶持政策。
  四、市和区县(市)、乡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做好草原禁牧宣传工作,加强对饲草饲料作物种植、收贮,利用秸秆养畜,牲畜舍饲和标准化圈舍建设的技术指导和推广,帮助养殖场、户做好饲草饲料的储备和调剂,抓好畜禽舍饲圈养工作。
  市和区、县(市)草原监理机构应当依法加强禁牧草原的监督管理,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发展和改革、财政、农业、林业、公安、信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草原禁牧的有关管理工作。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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