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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区人民政府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根据我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推进情况,此次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范围包括我市各区政府及各区有行政复议职责的区直部门。
  四、主要内容
  (一)组织形式。各区政府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主管政府法制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政府法制办领导担任。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政府法制办,主任由区政府法制办领导兼任。为利于实现资源共享,节约行政成本,各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应主要从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现任委员中选聘,同时也可以从区人大、区政协、区委政法委、驻区大专院校、区审判与法律监督机关、律师事务所中再选聘不超过5名熟悉法律事务的人员担任委员。各区应当参照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组织形式,以区编委或区政府名义下发文件,对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组织予以明确。委员由各区政府聘任并颁发聘书,每届任期三年。
  (二)人员及经费保障。按照国务院《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各区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保证有2名以上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人员不足的从区直部门行政复议应诉人员中调剂解决。每次参加案件议决的委员应当给予适当的议决费用;根据各区每年平均行政复议案件数量初步测算,各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每年所需委员议决经费3万元--5万元,应当由区财政列入预算,予以保障。
  (三)工作程序。
  1、试点工作开始后,原由区政府和区政府有复议职责的工作部门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统一由区政府集中受理,由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统一集中调查和集中议决,以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名义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区政府工作部门不再独立受理、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刻制、集中保管和使用本区各法定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专用章。
  2、对适用简易程序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的法律文书由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审批,其中行政复议决定书和停止执行通知书按照《哈尔滨市行政复议规定》的规定加盖区政府公章或法定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专用章,其他法律文书加盖区政府或法定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专用章。
  3、除按照简易程序办理的案件和经调解结案的一般程序案件外,其他案件都应当通过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议决会议议决。对需要议决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进行调查、审核,并在40天内形成案件调查报告,案件调查报告应当包括案件基本事实、涉及的法律问题和拟处理意见,交由委员会案件议决会议讨论议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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