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区人民政府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哈政发法字〔2010〕10号)
各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行政复议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部分省、直辖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法[2008]7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在省政府及部分市政府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黑政法发[2008]66号)和《哈尔滨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哈政法发[2009]19号)精神,经省政府批准,市政府决定,自2010年5月1日起在市辖各区政府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现就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市辖各区政府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理念,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要围绕哈尔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和战略,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致力于为我市实现好发展、快发展、大发展提供优良的服务与保障,力争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引导群众以合法、理性的方式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本地区的和谐稳定。
二、实施原则
试点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实施原则。要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哈尔滨市行政复议规定》及《哈尔滨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哈政法发[2009]19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为依据,开展各区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推动行政复议改革。
(二)稳步推进原则。要按照全市的部署,结合各区实际情况,积极、稳步推进。各区政府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方案,需报经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同意。
(三)注重实效原则。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要注重实效,可以实行市区资源共享,节约行政成本、降低各区工作难度,同时不断提高各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和行政复议的社会公信力。
三、试点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