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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大民生决策公众征询工作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大民生决策公众征询工作规定的通知
(穗府办〔2010〕42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重大民生决策公众征询工作规定》已经市政府13届第10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重大民生决策公众征询工作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民生决策公众征询工作,促进政府公开、科学、民主决策,营造良好的行政环境,使社会公众了解、理解并支持政府依法行政,真正把好事办好,让群众满意,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基本内容

  重大民生决策是指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房保障、公共交通、物价、市政公用设施、征地拆迁、公共安全等领域与广大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社会涉及面广、依法需要政府决定的重大决策。

  二、调研论证阶段

  (一)拟制部门对拟提交市政府审定的决策,应认真研究,经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初步提出该决策是否属于重大民生决策。

  (二)对初步作为重大民生决策的,拟制部门组织起草决策草稿时,应广泛开展调查研究,请有关专家或专业研究机构共同参与起草工作,视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并商请市委宣传部指导草拟新闻应对预案,确保决策草稿的可行性、合法性,体现公众参与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三、拟制阶段

  (一)拟制部门拟好决策草稿后,应充分征求相关职能部门和下一级政府意见,进一步完善决策草稿。对拟不采纳的意见,拟制部门应与相关单位进行沟通,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的,拟制部门应作详细说明。

  (二)经上述程序后,拟制部门将决策草稿报市政府审定,并附决策拟制说明、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新闻应对预案等有关材料。

  四、审核阶段

  (一)市府办公厅收到拟制部门上报的决策草稿,应进行认真审核,审核重点包括是否符合拟制阶段第(二)条规定、是否已全面征求涉及的相关单位意见,意见采纳情况是否作充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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