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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六)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债权人和被投资公司共同签署的债权出资承诺书;

  内容应当包括:对所出资的债权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作出承诺。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本或债权转让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九)营业执照副本;

  (十)公司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被投资公司股权以外的人以债权向被投资公司增资的,还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第八条 债权人、被投资公司的债权转股权行为违反《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以及本办法规定的,验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审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或者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附件
债权出资承诺书

  (债权人)以对         (被投资公司)依法享有的债权向该公司出资。为此,特作出如下承诺:

  用于出资的债权符合以下条件:

  (一)债权合法有效;

  (二)债权权属清晰、权能完整;

  (三)债权依法可以评估和转让;

  (四)债权是被投资公司经营中产生的货币给付、实物给付的合同之债;

  (五)被投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出资已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被投资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出资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谨此对承诺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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