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工商企〔2010〕4号)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规范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行为,进一步明确非货币出资范围,为公司开辟更广阔的投融资渠道,根据《
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省局制定了《浙江省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债权出资承诺书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浙江省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行为,进一步明确非货币出资范围,为公司开辟更广阔的投融资渠道,根据《
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债权转股权是指境内债权人以其对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管辖的内资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资公司”)享有的债权向被投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将持有的对被投资公司的债权转换为被投资公司的股权的行为。
第三条 用于出资的债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债权合法有效;
(二)债权权属清晰、权能完整;
(三)债权依法可以评估和转让;
(四)债权是被投资公司经营中产生的货币给付、实物给付的合同之债;
(五)被投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出资应当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被投资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出资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