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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粤府〔2010〕6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省是全国经济外向度最高的省份,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直接关系到我省经济社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按照国发〔2010〕9号文的要求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积极创新方式,努力拓宽利用外资的渠道,加大招商引资工作的力度;加强营商环境建设,确保国家和省支持外商投资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增强我省吸收外商投资的竞争力;进一步优化利用外资结构,充分发挥外资在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不断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加强统筹规划和协调,引导外商到粤北山区和东西两翼地区投资,促进全省利用外资工作协调发展。对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以上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外,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核准,省外经贸厅负责审批合同和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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