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品交易市场加强世博商标保护的通告
为维护上海世博会筹办期间本省商品交易市场良好的市场环境,根据《
商标法》、《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和《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生产、销售、仓储下列侵犯世博商标权利的商品(以下简称“禁止事项”):
(一)擅自使用世博会标志的;
(二)擅自使用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的;
(三)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禁止事项的市场商户将依法予以严处,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市场商户应履行“不制假、不售假、不存假”的义务;认真做好对经销商品商标和世博会标志产品合法性的查验工作,并保存进货发票、合同等凭证。
四、市场主办单位应建立和落实加强世博商标保护的市场管理制度,特别是服饰和小商品市场,要切实履行市场管理职责。对市场商户违反禁止事项的,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市场主办单位疏于管理,放任市场商户违反禁止事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追究其违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