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快信用体系建设,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有效信用信息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企业和个人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在做好对企业和个人信息采集的基础上还要配合工商、税务、公安、电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做好信用信息整合,建立一个分级开放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形成一个政府部门、金融机构、评级机构和企业多方协作、相互监督的信息共享平台。二是改进商业银行内部信用评级制度,完善中小企业信用评级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应改变目前按大中企业的标准评估中小企业资信的做法,进一步改进现有的内部资金评级制度,应尽快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评级制度,尽快制定中小企业信用评级标准,客观评定中小企业等级,合理确定对中小企业信用授信额度。三是建立健全社会信用监督体系,进一步完善信用信息公开制度。要统一行业标准,规范信息渠道、分析计算、信用评价等各个环节和操作流程,促进信用评级健康发展。
六、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构建多层次的中小企业融资体系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创新服务手段,综合发挥直接融资、间接融资、风险替代、财税支持等各类市场功能作用,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在加大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有市场、有效益、讲信用的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的同时,积极帮助和推介中小企业进行直接融资。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信托融资、租赁融资、债券融资和以信托、租赁为基础的理财产品,稳步推进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鼓励和支持处于成长期的基本面比较好、信用好,产品有市场、有竞争力的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进行融资。同时,积极争取开展中小企业短期融资券试点工作,进一步改善企业融资结构,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七、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分散信贷风险
中小企业贷款难,主要是中小企业缺乏有效的资产质押和担保,因此,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可有效分散银行信贷风险,促进中小企业贷款难和担保难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一是加快市县两级信用担保公司的组建。对已组建的市县两级信用担保公司增加注资,落实财政担保基金对中小企业担保补偿机制,提高其担保实力;未组建担保公司的县(市)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的组建。二是鼓励和支持发展社会商业性担保机构。鼓励有能力的大企业和行业协会与中小企业联合组建商业性担保公司,通过收取适当费用,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三是鼓励支持成立中小企业互助的会员制担保机构。借助行业协会或商会等组织牵头行业内中小企业成立担保公司,通过联保、互保或收费等形式,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提供服务。四是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探索建立中小企业风险补偿机制。调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积极性,发挥公共财政的政策导向激励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