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加强燃气器具市场的监管力度,凡进入我市的家用燃气灶具、公共燃气炊事器具、燃气热水器、燃气冷暖机、燃气锅炉等燃气器具,必须经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列入《晋城市燃气器具销售目录》后方可销售、安装、使用,未列入目录的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不得为其安装,供气单位不得为其供气。对用户已使用的不规范、不安全的燃气器具,建设主管部门和供气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更换或改造。
(二)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单位必须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安装维修业务,安装维修完毕后要为用户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出具合格证书,并应建立用户档案,及时为用户进行后续服务。对销售、安装不合格燃气器具及不规范安装维修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
(三)建设主管部门和燃气企业要大力宣传和推广居民用户安装家用燃气泄露报警装置,燃气储配站、加气站、瓶装供气站点等燃气输配、供应场所和公共用户用气场所要按国家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安装燃气泄露自动报警及切断装置。
五、进一步落实燃气安全监管责任
建设主管部门及其燃气管理机构要全面做好燃气发展规划、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和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消防部门要负责对燃气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消防安全的燃气企业,依法限期停业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予以查封;安监部门要负责燃气企业安全生产经营和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的综合监管工作; 质监部门要认真做好燃气钢瓶、储罐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工作;交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危险品运输的有关规定,做好燃气运输的安全管理工作;发改、规划、工商、物价等相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门内做好燃气的相关管理工作。
六、坚持开展燃气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工作
燃气安全管理是一项长期的任务,要坚持开展安全检查,推行重大节假日燃气行业联合安全检查工作制度,建立台账,登记造册,责任到人,及时整改,不断消除安全隐患,做到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要针对燃气市场出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开展专项治理,遏制和杜绝各类燃气事故的发生。
七、加大对燃气安全的宣传力度
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走进街头、社区,以开辟专栏和专题节目、发放宣传资料和现场咨询等形式,广泛宣传燃气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安全用气及安全防护、燃气事故救援等应急处理常识。各燃气经营企业要印发燃气安全使用手册,发放到每个用户手中,切实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燃气安全防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