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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进一步加强燃气供应的安全管理

  (一)严格燃气市场准入,对未依法批准的燃气企业和未取得燃气供气许可证的供气站点要坚决予以取缔;对不符合消防和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经营活动的生产和销售企业要一律停业整顿,达不到整改要求不得恢复运营。

  (二)燃气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燃气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条款,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认真开展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全面提高安全运行水平;要切实加强对主干管网、居民小区管网、用户的燃气管道和燃气器具等燃气设施的巡查巡检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凡居民小区管网腐蚀严重存在泄漏隐患的,要及时进行维修和处理,凡用户系统不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的建筑工程,未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不得为其供气。

  (三)燃气企业要对燃气门站、集输站、调压站、储配站、汽车加气站、液化石油气瓶库、燃气管网等重要燃气设施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设置安全标识,划定保护范围,实行安全监控,对占压燃气设施的违章建筑,要逐项统计汇总,报市建设主管部门,由各县(市、区)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清理、拆除工作;要建立燃气管网设施安全评估制度,加强老旧燃气管网的检查和管理,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预警、及时维护、及时清除事故隐患。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开挖、打桩、顶进作业、动用明火等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四)燃气生产企业在销售燃气时,要认真查验购买人必须拥有的相关燃气供气许可证件和运输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许可证,不得将燃气销售给未取得法定许可手续的企业或个人。瓶装燃气充装企业充装燃气前要认真查验钢瓶的检验等情况,不得给超期未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等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规定的钢瓶充装燃气。汽车加气站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认真查验进站加气车辆的相关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加气车辆,不予加气。

  (五)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燃气企业供应的燃气质量和压力的监控和管理,居民用气和车用燃气未加臭或加臭不符合标准的要限期加臭和整改,燃气供应企业因施工或维修确需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要在48小时前予以公告,突发性事故等紧急情况确需降压或暂停供气的,要立即通知用户,同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不间断抢修措施,直至恢复供气。

  四、进一步加强燃气使用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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