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晋市政办[2009]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我市燃气行业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近年来,随着煤层气的大力开发利用,我市的燃气事业得到了较快的发展。目前全市已拥有煤层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生产、经营企业67家,供气站点140个,燃气主干管网429千米,居民用户和燃气发电、汽车、采暖等工商用户16.2万户,市区燃气普及率已达84.8%。燃气的广泛使用,对节能环保、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也给我市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
燃气具有易燃、易爆、易中毒等特性,燃气安全事关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当前,尽管我市的燃气运营总体平稳,但影响燃气市场安全运行的隐患依然存在,燃气安全意识不强、从业人员素质偏低、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行业监管力度不够等问题仍然突出。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站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的高度,站在以人为本、保障民生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燃气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认真履行各自职责,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消除事故隐患,杜绝各类燃气事故发生。
二、进一步加强燃气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
(一)新建、扩建、改建的燃气工程,要严格履行燃气工程建设审批程序,由建设、公安消防、质监、安监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办理相关手续;手续不齐全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对未经审批擅自建设的燃气工程,要无条件拆除,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燃气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按照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设计、施工和监理,并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规程;要严格工程竣工验收制度,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严禁投入使用。对不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依法查处,造成事故的要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