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城区、泽州党政机关单位、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对在本辖区内遇到的流浪乞讨人员均有责任和义务告知或引导其前往市救助管理站求助。其它县(市)政府也要按照国务院《办法》的要求,并参照本意见所明确的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好本区域内的救助管理工作。
三、完善救助管理设施,建立救助管理网络
(一)高平、阳城、沁水、陵川在建立救助站的基础上,应尽快开展工作,做到有编制、有经费、有场地。城区、泽州有条件的社区应建立社区救助咨询点,负责对社区内流浪乞讨人员的宣传、劝导、转送等工作。
(二)加强救助工作的引导和宣传,在主城区各汽车站、火车站、繁华路段、交通要道、各救助站(含分站)出入路口等显要位置设置救助管理站引导牌,方便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求助及社会力量参与救助管理。
四、加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流浪未成年人实施保护性救助和分类管理。
(二)公安机关、城管执法部门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未成年人应实施保护性救助,将其送往民政部门所属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其中 8 岁以下的送晋城市社会福利院,9岁以上的送晋城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公安机关要加大对操纵、唆使儿童强讨强要、从事违法活动的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各级民政部门所属救助管理站要切实履行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的职责,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条件要优于成年人,救助场所应与成年人分开。
(四)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在对流浪未成年人进行思想、文化教育工作的基础上,加大对有轻微违法行为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矫治力度。教育工作以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为主,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团市委共同积极参与配合。
五、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医疗救治问题
(一)根据我市实际,城区、泽州范围内发现的病卧街头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通知晋城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120)送就近医院,并通知市救助管理站甄别确认办理相关手续后转送指定医院救治或直接护送定点医院救治。其它县(市)范围内病卧街头流浪乞讨人员的救治办法由所在县(市)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