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配合公安机关打击利用流浪乞讨人员违法犯罪的行为,结合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揭露其犯罪行为。
3.为涉及法律事务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九)市财政局
1.合理安排市救助管理站年度经费预算,监督、指导其做好年度预算执行工作。
2.督促各级财政部门做好救助经费的落实工作。
(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将救助管理机构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纳入管理,加强监督与指导。对有就业能力的流浪乞讨人员和年满16周岁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和技能培训。
(十一)市行政执法局
1.在执行公务过程中,配合公安、民政等部门对流浪乞讨人员履行告知、引导职责。
2.对流浪乞讨人员中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教育、制止、纠正。
(十二)市卫生局
1.确定晋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基本医疗救治定点医院,指导各县(市、区)卫生局确定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基本医疗救治定点医院。指导市级定点医院及各县(市、区)卫生局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医疗救治工作。
2.指导市救助管理站相关人员做好疾病预防、救治、康复等知识的培训工作。
(十三)市交通局
1.协调、指导火车站、汽车站、各运输企业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救助工作,为流浪乞讨人员返回户口所在地或所在单位提供交通方便。
2.对民政部门及救助站在提供乘车凭证或购买车票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十四)市残联
1.协助市救助管理站做好残疾流浪乞讨人员的询问、查证工作。
2.支持救助管理站安装残疾人无障碍设施设备。
(十五)团市委、市妇联
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工作,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设立社会工作站,动员、组织青少年事务专职社会工作者,青年志愿者和社会热心人士参与对流浪未成年人的劝助、服务、教育、救助等工作。
二、齐抓共管,确保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能得到及时救助
民政、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法》的规定,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要重点加强对党政机关办公区、学校、医院、车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四星级以上宾馆周边、繁华街道及风景旅游区、涉外活动场所、交通要道等重要场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公安、城管执法机关在这些场所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主动告知、引导其到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对其中有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违法犯罪行为的,要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