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负责联系国内其他地区民政部门,做好受助人员的返回与护送工作。
5.负责对住址不祥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安置。
(二)市综治办
履行组织、协调、指导的职能,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并纳入城市管理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考核内容检查落实。
(三)市文明办
要把流浪未成年人工作作为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考核体系中。
(四)市编办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研究做好市、县两级救助管理机构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编制的审核工作,确保有关工作正常开展。
(五)市发改委
负责制定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具体落实和监督评估规划的实施。对县级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的建设要统筹考虑,予以支持。
(六)市教育局
1.对于返回我市安置的适龄未成年人(义务教育阶段)要及时接受其入学,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教育资助和特别关怀。
2.配合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开展流浪未成年人教育转化、心理矫治工作。
3.协助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教师的培训、专业资格考试等相关工作。
(七)市公安局
1.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站求助,履行告知职责。对其中符合救助条件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求助。
2.依法查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各种违法行为,注意发现混迹在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犯罪嫌疑人。特别是加大对组织、教唆、胁迫、控制未成年人、残疾人乞讨盈利或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查处力度。
3.协助民政部门维护救助管理站治安秩序,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救助站设立警务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配合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身份查寻工作。
(八)市司法局
1.加强《
未成年人保护法》、《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等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