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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家庭困难、靠借贷上学的农村高校毕业生、城镇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以及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困难人员的范围,提供重点就业援助。对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实现灵活就业的,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或被企业招用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初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二)对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对于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要通过求职登记、专项培训、重点指导、岗位推荐等方式,实施一对一的就业服务,要切实帮助他们解决经济上、心理上和求职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帮助他们顺利就业。

  (三)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要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等。

  九、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当地就业总体规划,统筹安排,明确目标任务,实行目标责任制,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要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领导协调机构。人事、劳动、教育、财政、科技、工商、税务、公安、国资委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各负其责,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配套政策。人事部门要牵头制定和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并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教育部门要指导高校大力加强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要根据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和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同时结合实际,提出本地扶持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措施,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造有利条件,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新闻媒体要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宣传,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成才观,形成全社会关心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良好氛围,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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