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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高校要积极开展创业教育和创业实践活动,把培养大学生创业意识、提高创业能力作为转变就业观念的重点。整合发挥学校教务、科研、就业、学生工作、学生社团等系统的资源优势,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因地制宜,推行KAB创业教育项目,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积极联系当地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大学科技园区,为在校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孵化基地,组织创业实践活动。

  (二)各县(市、区)要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创业指导服务组织,为高校毕业生等创业群体提供政策咨询、创业指导、政策扶持、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同时,充分发挥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和各类创业咨询服务机构的作用,做好高校毕业生创业服务工作。对于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属于微利项目的,由财政全额贴息。要建立和完善一批投资小、见效快的大学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帮助高校毕业生将创业项目真正实施起来,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鼓励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机构的创业培训,进一步提高创业能力和创业的成功率。

  (三)工商、税务部门要将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纳入“绿色通道”重点帮扶指导。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各有关部门在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完善创业资金扶持和创业培训补贴政策。同时,要全面落实省里为应对金融危机实行的“五减四降三补”政策,鼓励和扶持困难企业稳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引导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

  (五)进一步落实每年9月1日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失业登记政策,将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享受失业登记后相关就业扶持政策。鼓励广大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实现以创业带动就业。

  六、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

  (一)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配置资源作用,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功能。人事、劳动、教育等部门及高校要加强协作,采取网络招聘、专场招聘等方式,大力开展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系列活动,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就业信息、政策咨询和就业指导等各类就业服务。加强高校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建设,落实人员、场地和经费。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免费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职业指导、用工信息、职业介绍、档案托管、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就业服务,并组织他们参加就业见习、职业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的活动。对未纳入财政补助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免费介绍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成功就业的,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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