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鼓励中小企业和非公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
(一)各类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招聘非本地户籍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一律取消落户限制。高校毕业生可凭教育部门签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等相关证件,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对没有建立集体户的企业,高校毕业生可在公安部门批准的各级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集体户登记落户。除物价部门批准收费项目外,不得收取任何户籍管理费用。
(二)对到各类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只要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教育部门和高校要给予办理报到手续,公安部门要给予落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经批准授权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要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及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服务。
(三)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相应就业扶持政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或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的,每招用1人给予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并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
(四)加强对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参与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
(一)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按照公开、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在所承担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973计划、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项目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重大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聘用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
(二)项目承担单位(高校、科研机构、企业)聘用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科目列支。具体支付办法按科技部等部门《
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09〕97号)执行。
(三)对重点科研(项目)单位、三级甲等医院、本科高校接收普通高校硕士以上(第一学历)紧缺专业毕业生,允许用人单位在编制内自主接收。
五、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