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2009年拟招聘70名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特岗教师的招聘、培训、管理及工资待遇等政策按照国家
教育部等部门《关于继续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9〕1号)执行。
(四)落实好在高校毕业生中的征兵工作,动员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为国防建设做贡献。
(五)扩大从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考录公务员的比例。凡参加大学生自愿服务西部计划、大学生村官计划、“三支一扶”计划、晋西北计划及农村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高校毕业生,在服务两年期满后3年内(含3年)报考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在笔试总分中增加5分;报考省内高校研究生的,在笔试总分中增加10分。从2009年开始,市、县行政机关新考录公务员,录取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高校毕业生的比例不得低于整个录用计划的1/3;乡镇(街道)新考录公务员,录用具有两年以上农村(社区)工作经历的在聘在职优秀大学生村(社区)干部的比例不得低于整个录用计划的50%。
(六)鼓励高校毕业生在项目计划结束后留在当地就业,今后各个项目计划相对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对参加项目计划的高校毕业生学校要给予奖励。
(七)市、县财政要投入专项资金,用于落实到基层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各项扶持政策。根据国办发〔2009〕3号文件规定,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含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计划、农村教师特岗计划),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照现行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由政府补偿学费、代偿助学贷款,具体办法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