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府办[2010]4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江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江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江发[2009]16号)精神,市编委《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机编〔2009〕7号)精神,设立江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根据市委决定,设立中共江门市直属国有企业工作委员会和中共江门市直属国有企业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
一、职责调整
(一)划出的职责。
将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监督管理职责划给市财政局。
(二)划入的职责。
将原市人事局对市直国有企业退休干部、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职级补贴发放的审核职责划入市国资委。
(三)加强的职责。
加强对所监管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财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和风险控制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市政府有关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市属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