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专项规划。
专项规划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规划纲要在特定领域的细化,也是政府指导该领域发展以及审批、核准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制定特定领域相关政策的依据。市专项规划分重点专项和一般专项两类。重点专项规划主要集中在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和环保生态、经济体制改革、公共事业和公共服务、质量和安全等需要政府主导的重点领域,以及涉及国民经济重要布局的一些重要行业。市重点专项规划由市有关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及市(区)政府参与共同编制,报市政府审定。编制工作分阶段进行:一是2010年3月底前,各重点专项规划牵头部门会同参与单位提出工作方案和规划草案的写作提纲。二是2010年初到8月底前,各重点专项规划完成初稿,并报送市发展改革局。市发展改革局就重点专项规划初稿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将重要的内容纳入到市“十二五”规划纲要中。三是2011年2月底前,各重点专项规划牵头部门将规划广泛征求各市(区)、市有关部门、专家等各方面意见后,形成送审稿,并与市“十二五”规划纲要衔接后,会同市发展改革局联合上报市政府审定,由市政府印发实施。
市一般专项规划(含部门规划)由市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相关部门的要求及工作需要提出,并由各部门自行组织编制和印发,报市发展改革局备案。
(三)各市、区“十二五”规划纲要。
各市(区)“十二五”规划纲要由各市、区政府提出,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各市、区编制“十二五”规划纲要,要符合市“十二五”规划纲要和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总体要求,并与江门市重点专项规划相衔接。各市、区“十二五”规划纲要的编制进度,应尽可能与市的编制进度同步。各市、区“十二五”规划纲要经同级人民大表大会审议批准后,报送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备案。各市、区的专项规划的编制任务、程序和时间安排可根据本方案的要求安排自行确定。
三、编制要求
(一)认真总结“十一五”规划的实施情况。
各市(区)、各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十一五”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总结成功经验,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矛盾,为编制“十二五”规划奠定基础。同时,要认真总结“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的经验,改进规划编制工作方式方法。
(二)加强对重大问题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