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落实农村、社区“五个基本建设”。
1.落实基本组织建设。农村、社区要建立健全消防组织,确保基层消防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到2010年底,各街道办事处成立消防工作专门机构;到2011年底,各行政村、城市社区要落实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2.落实基本制度建设。农村、社区要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落实消防管理责任,开展防火安全检查。“三小”(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要实行消防安全区域联防制度,开展消防安全互查互督,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3.落实基本队伍建设。要逐步在农村、社区建立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配备必需的消防车辆、器材;没有治安巡防队的农村、社区要建立群众参加的志愿消防队。2011年底前,所有乡镇、村庄、社区要按照有关规定建成专职、志愿消防队伍。
4.落实基本设施建设。要争取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和发展。城市社区要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设置公共消防器材配置点,加强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行。对设有自来水管网的,要按标准安装消火栓;对使用天然水源的,要建设消防取水设施;对农村散居住户及缺水地区,要因地制宜解决消防用水。
5.落实基本教育建设。农村、社区要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介和宣传橱窗等固定阵地,全面普及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做到“有志愿消防宣传队伍、有固定消防宣传牌(栏)、有消防宣传教育内容”。
(三)强化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1.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要按照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认真开展单位组建消防组织、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遵守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维护保养消防设施、记录消防档案簿册、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等各项工作。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按期消除,切实做到“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主体责任自负”。
2.提高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要督促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三十九条的单位,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其他单位要建立义务、志愿、“保消合一”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确定组织机构、职责分工等要点,落实经费、装备、通讯器材等保障措施,组建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承担扑救初起火灾任务。要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其中人员密集场所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其他场所至少每年组织一次,确保发生火灾时员工能按职责分工及时到位、有效处置。